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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TO焚烧炉与各类设施的防火间距

24-08-7    来源: RCO催化燃烧设备,粉尘治理设备,环保设备厂家-det365手机版

 

目前,对于新建企业如新增 RTO 装置,在设计时,将 RTO定义为明火设备。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16-2014)明确提出了厂房、仓库、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(如RTO 焚烧炉)的小防火间距,RTO 焚烧炉与甲、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。

 

1.其中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,

2.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,

3.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0m,

4.与湿式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,

5.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至少为12.5m。

 

当然,有行业规范的应当按照行业规范要求来,如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-2018》对行业内防火间距有明确要求,根据GB50160-2018 复核 RTO 设备与企业内部各类设施的防火距离(详见规范)。

新增的 RTO 装置可与厂内化工工艺装置视为联合装置,其设备、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、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,其防火间距应符合国标规定。如果防火间距确无法满足国标规定,可考虑设置防火墙,或对原建筑物门窗洞口封堵,形成不燃烧实体墙,其防火间距可小于国标规定,但不得小于15 m。

上述提及两个涉及RTO防火间距的标准要求,有行业标准的要参考行业标准,取值原则应该都要符合两个规范,取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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