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-11-16 来源: RCO催化燃烧设备,粉尘治理设备,环保设备厂家-det365手机版
2018年11月5日,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,按照《条例》规定,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处罚以天计算,每日罚款最低5000元,最高5万元。无证排污或将面临严厉处罚。
2016年11月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》,它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入实施阶段。之后,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》,建成了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,各地基本完成火电、造纸、钢铁、水泥等15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,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取得初步成效。但目前的制度并未明确排污单位法律责任,制约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,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进一步完善。或许这也是起草《条例》的根本原因。
据条例要求,我国将建立“一证式”管理模式。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,作为企业守法、部门执法、社会监督的依据。《条例》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,融合总量控制制度,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,为环境保护税征收、污染物总量考核等工作,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。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,实现系统化、科学化、法制化、精细化、信息化的“一证式”管理,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。
《条例》以缓解质量改善为核心,规定了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,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,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,推动改善环境质量。此外,《条例》要求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。
此外,在《条例》的法律责任中,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多达近20项,其中无证排污是重点。《条例》61条规定,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整治的同时,将处以每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《条例》要求,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拆除、停业、关闭。对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、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;未按照要求防治无组织排放的;侵占、损毁或者擅自移动、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;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;未按照规定进行水污染预处理,向集中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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