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3-12-8 来源: RCO催化燃烧设备,粉尘治理设备,环保设备厂家-det365手机版
【案情简介】
2022年11月7日,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,反映湖南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排放白色颗粒物,造成周围空气污染。次日,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,该公司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浓度均值为 224mg/m³,颗粒物排放速率为11.97kg/h,分别超过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-1996)规定限值的0.87 倍、2.42倍。
【查处情况】
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。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(2021版)》的规定,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,拟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。
该公司在执法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超标的原因,并立即完成整改,改正了违法行为,实现达标排放。与此同时,该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,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,决定对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,罚款人民币10万元。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普法教育。
【典型意义】
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,应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,帮助当事人查找违法原因并指导其整改,体现了执法的温度。在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下,依法从轻处罚,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,引导其自觉守法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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